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