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