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