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保障软件产业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非营利性自主创新项目用地。省级以上软件园区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