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人才支撑第四十条有效支持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鼓励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对口企业兼职、挂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合作、培养计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