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支持有条件的软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