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