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评估标准和成本度量标准等,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软件产业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