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名称、定价形式、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情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规范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和停放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六)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设施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