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但是进入医院、学校的免费停车时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三)各类非居住区停车设施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四)在夜间免费停车时段或者其他限时免费停车时段,停泊在规定停车设施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情形。

鼓励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根据不同区域、时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