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