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