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组织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