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组织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