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鼓励、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