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损毁依法设立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