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危害大汶口遗址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岱岳区人民政府、宁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