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五)建窑、挖沙、采石、开矿、毁林、排污;(六)取土、深翻土地;(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