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