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