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排水设施安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编制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