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其维护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出水应当符合水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用于再生利用的,应当符合再生水水质相关标准要求。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仪表等进行养护、维修、更新,确保安全、达标运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