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