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宣传、社会工作、网信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