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家风馆、家风文化广场、家风文化廊道等家教家风场所,开展家教家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家教家风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