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状况等,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