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虐待、讥讽、辱骂、恐吓、殴打等行为实施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