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后,养犬类型和数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