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遗失犬只等。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