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未依法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