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等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下列场景:

(一)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或者乘用车出行;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运输、快递配送;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