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数据共用的原则,同步建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