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根据电网专项规划,预留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地下电缆通道。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确需变更原预留供电设施位置、走廊或者通道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意见,并在符合电网专项规划前提下提供新的位置、走廊或者通道。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