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编制本市电网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电网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与省、市能源发展规划和省电网发展规划相协调,满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