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供电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与供电企业建立警企协作机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电设施管理、供电服务和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