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