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提高电价标准或者在电费中加收额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