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提高电价标准或者在电费中加收额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