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拆卸供电设施的器材、标志,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实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