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