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堤防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