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品牌,加快淮海战役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开发。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