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