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淮海战役烈士史料,编纂淮海战役烈士英名录。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建立淮海战役烈士英名录管理机制,做好淮海战役烈士信息查询和增补工作。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