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