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立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对经调查认定的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县(区)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和征集、抢救工作,以淮海战役宿州战场、宿州人民支前、淮海战役总前委会议、邓小平陈毅等总前委成员在宿州的活动等为重点,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征集结果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市、县(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根据淮海战役红色资源调查征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拟订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