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一)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二)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原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三)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抚养关系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