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每年提供一份境外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保险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获准回本省定居并恢复工作的,应全部退还离职补助费,其出境前的工龄和入境后重新工作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归侨、侨眷出国留学、求职或出境定居的,对其承租的公房,可以与产权单位签订承租保留协议,但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出境前已购的福利房,不受其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