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按国家规定享有出境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可用于在国内探望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也可用于探望配偶的父母或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我省居住的职工探望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子女,每四年可享有探亲假一次,假期四十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享受假期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