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归侨、侨眷中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登记居民户口;

(二)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联系接受单位;

(三)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住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