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中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登记居民户口;(二)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联系接受单位;(三)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住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