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发生产权纠纷的,当地侨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因国家建设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拆迁建国后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单位还应在安置地点和经济补偿方面给被拆迁产权人以照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