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