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